长沙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3 09:37   200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医疗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节约能源,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目标为:增强师生及其他用户的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好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全校范围内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基建后勤处处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学院电供应、安全、调度、节能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水、电管理由基建后勤处直接负责,其职责是:

1.管理全校各单位用水、用电,维护全校水、电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处置。

2.保证全校的水、电正常供应,每日对配电间、水电管线、水泵、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加强对水泵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

3.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水、电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计划并及时实施。

4.减少线路损耗,查处违章行为,组织实施相关奖惩工作。

5.负责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制定、调配与管理。

    6.组织全校各部门水、电表的安装,按时抄表,并报财务处和有关部门。

    7.及时向食堂、澡堂、开水房、学生服务社用户、校外住户等单位或个人下发水、电费缴纳通知单,配合财务处收取水、电费。

8.每周、每月、每期、寒暑假定期检查全校水、电设备的完好与利用率,确保物尽其用。

9.负责学校配电间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10.规范水、电设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1.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 

12.组织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工作,培养师生的环保、节能意识。

第六条 水电管理责任划分:

1.教学、科研场所及图书馆用水、用电由各使用院系、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并设专人进行巡视

2.办公楼走廊、厕所用水、用电由保卫处负责具体管理并设专人进行巡视室内用电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3.学生宿舍水、电由各相关院系负责管理并设专人进行巡视

4.食堂、澡堂、开水房、学生服务社用水、用电由经营方负责管理,应签署责任状。

5.基建后勤处水电巡查员及行政督导室人员负责对全校水、电使用状况进行巡检,有问题应马上通知维修队维修,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止并报告基建后勤处处长。巡检应记日志和周志。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受理及变更

第七条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外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供电。 

第八条 外单位和个人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新增用水用电设施,变更(扩大)容量,均应事先向基建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新增空调设备必须到基建后勤处办理手续,经现场勘察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十条 空调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基建后勤处办理移机手续。

第四章 表计管理

第十一条 水、电表计的安装由基建后勤处统一规划,并负责实施。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及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水、电表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 

第十二条 水、电表计安装根据学校水、电设施状况和二级计量管理需要确定。如各院系、部门内部管理需要、要求单独装表计量的,由基建后勤处统一报主管院长批准并负责安装;对难以分开安装水、电表计的用户,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方法解决;暂无条件安装表计的用户也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俟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 

第十三条 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第十四条 临时用水、用电一个月以上的用户,应安装计量表计,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用户,按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学校规定的水、电价格收水、电费。 

第十五条 用户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审计监察处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情况,经主管院长审定,确定验表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全额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五章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水、电费由财务处直接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食堂、澡堂、开水房、学生服务社用户、校外住户等接到水、电费账单后,限3日内到学院财务处交纳。

第十八条 校外住户、超市及门面用户超过规定时间付水、电费都应交纳滞纳金,当月交滞纳金为应交费用的5%,过月累计增加,每过一个月增加5%。

第十九条 基建后勤处须严格按程序执行水、电抄表、核查、报送工作。水、电工应按期抄录水、电表,统一上报财产管理员,抄表时用户应在场。进教师公寓抄表,必须住户在屋内时,经得其同意后,方可进屋抄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门进屋抄表;不得随意估计填写,必须仔细查看,按实填写,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基建后勤处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各用水、用电户对抄表数进行核对和确认,如对抄表数、收费数有异议时,应先支付水、电费,再于3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后勤处提交书面报告,否则视为认同基建后勤处抄表、收费结果。各用水、用电户不得以对抄表数、收费数存有异议为由,拖延支付水、电费,否则按第十八条标准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收费分类 

1.教学与实验场所、图书馆、体育馆、活动中心等场所,经基建后勤处核准后,报财务处统一结算。 

2.行政管理单位、各分院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学生宿舍等, 实

行“核定定额、节约留用、超支自付”的管理原则。经基建后勤处审核,节余水、电指标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超定额部分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3.基建工程、维修项目等单位、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超市、教职工宿舍、编外员工宿舍及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依照合同协议按实支付水电费,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等待其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第六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建后勤处和主管院长批准,不得擅自在学院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三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向基建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基建后勤处派员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基建后勤处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后勤处处负责人、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水、电竣工图各一份。 

第七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注重节水、节电管理,加强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尽可能使用节能灯具。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二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要关掉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二十八条 禁止使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和保洁需要用自来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管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第八章 违章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 私接电源、水源、未安装水、电表具计量用水用电,按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用量交纳水电费,并停止供水供电。

    第三十二条 所有单位及下属人员不得私拉电线,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月的电量交纳电费,基建后勤处可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同时,私拉电线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责任者全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水电设备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至3倍的罚款。损坏供水、供电设施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交纳水、电费超过1个月者,由财务处通知基建后勤处,作强制停止供水、供电处理。如需恢复供应者,应缴清所欠电费和滞纳金,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接通水电。

第三十五条 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所有学生宿舍(包括留学生公寓在内)不得擅自使用热得快、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否则,基建后勤处可收缴其设备,并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损坏水、电设备、私自接水、电、偷用水、电进行劝阻揭发有功的,按罚款的20%-50%奖励立功人员。